法院公告
2018年2月12日
(2018)浙0381破44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双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星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受理双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2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双星公司管理人。双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邵中飞(0577-65818902、13587504155)、张茜(182677662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双星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双星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徐辉武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星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双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4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晨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晨梦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正一鞋材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受理晨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2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晨梦公司管理人。晨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林传黄(138068069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晨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晨梦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式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晨梦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晨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81号
周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香柏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8号
叶加佩: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航诉被告叶加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9日15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352号
李进成:本院受理原告范汝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算45个月为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04号
董金良、俞旭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880号
苍南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