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2月12日
(2018)浙0281民催7号
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12759号、票面金额为85000元、出票人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8日起2018年4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556号
金社良:本院受理原告董叶火与被告金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624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金社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大市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汤志刚、审判员秦妙、人民陪审员徐燕良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汤志刚担任审判长。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94号
董国平、郑洁、林巧:本院受理原告叶绍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9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77号
叶欢漫、陈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79号
张青德、张明球、黄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7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78号
叶欢漫、陈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15时1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83号
薛建亮、薛立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384号
王惠玲、许振务、王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3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2号
2018年1月8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以(2017)浙0304破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51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52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00号
叶跃、叶丁丁: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蓉慧与被告叶跃、叶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48号
王海军:本院原告张德增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陈胜、林素丽: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陈胜、林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897号
陈香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香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3号
本院根据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大集团)的申请于2018年2月6日裁定受理瑞大集团破产和解一案,并于2018年2月7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瑞大集团管理人。瑞大集团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幢4楼;联系人:杨意(15167705000,65001885);林笑笑(13758778376,650018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瑞大集团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47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创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8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创智公司的管理人。创智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智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创智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蔡庆浙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创智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4时整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创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