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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程俊华: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3月起在杭州市之江路128号2号楼二楼一间房间内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999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5000元);

  3、没收查到的MEDITOXT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 2盒, Dermaheal HSR Hyalumronic Acid skin Rejuvenating 1瓶,美使疗丁注射液90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2支等药品。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杭西卫医罚告[2017]4016号)送达于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8-02-13 2 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