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8年多穷得只剩一套房?
“老赖”这招不行了,“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通讯员 路余 施淑芳
很多人认为,唯一住房涉及到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住的问题,失去了唯一住所可能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老赖”于某就深信“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试图逍遥法外。但当他得知这张“挡箭牌”并不好使时,才赶紧分期把欠了8年多的货款还上。目前,这个拖了8年多的硬骨头执行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05年2月,江苏吴江的于某向位于慈溪的宁波某化妆品公司采购化妆品,并拖欠货款22万元。2008年9月,化妆品公司诉至慈溪法院,并胜诉。因为于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09年6月17日,化妆品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于某名下仅有位于江苏吴江的一处房产,并且该房产已于诉讼过程中被查封。经了解,该房产为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且于某一家均居住于此,系其家庭唯一住房。并且,于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基于以上查明的情况,执行法官曾组织双方调解,并促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以为事情就此圆满解决,可是,化妆品公司负责人却向执行法官反映,于某事后撕毁了和解协议,并未兑现按约分期还款的承诺。而且,于某长期往来各地做生意,化妆品公司负责人一时也无法提供于某的确切下落。
直到去年下半年,于某出现在江苏的消息终于传来。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赴江苏,终于找到了于某本人并将其带回法院。“这几年生意不好做,收入仅够供一家人日常开销。”被带回法院后,于某仍一直哭穷。因拒不履行,于某受到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几天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在与于某的谈话过程中发现,于某认为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不会被处置,所以有种“有恃无恐”的感觉。执行法官通过管教民警告知于某,若其仍拒不执行,法院将对该前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于某这才慌了神。
考虑到处置房产不仅耗时长,而且可否拍卖成交亦存在不确定性,化妆品公司提出愿意作出让步,只要求于某支付20万元。于某也承认错误,表示会尽快想办法还钱。双方再次达成和解,于某分两期履行还款。近日,于某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分析: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非不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