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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法

夫妻本是同林鸟 相互扶养有义务

  通讯员 南轩 

  子女对老人、父母对孩子负有赡养、抚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的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嘉兴81岁的张大爷与74岁肖老太已经结婚50几年,育有一子一女,家庭财产存款均由肖老太保管。夫妻俩都已是古稀之年,却经常相互抱怨、指责。2011年,两人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肖老太一气之下搬离出去,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

  2017年下半年,张大爷因患病连续三次住院治疗,生活极其困难,他多次给肖老太打电话让她承担部分医疗费,但是肖老太都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大爷将肖老太诉至嘉兴南湖法院,要求给付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互有扶养义务,本案中张大爷与肖老太系合法夫妻,理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在张大爷因生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而使生活陷入困难,肖老太作为妻子应尽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在考虑保证肖老太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以肖老太给付能力为限,结合刘大爷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肖老太支付刘大爷扶养费6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或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况发生的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0 夫妻本是同林鸟 相互扶养有义务 2018-02-23 2 2018年02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