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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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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2月28日

  (2017)浙0108民初4344号

  北京绿辰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对陆炜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75号

  莫举铭:本院对原告余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6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余辉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2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张柏林诉你及冯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冯美巧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37号

  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立新、张方、杨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婷英、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王桂珍、陈立新、戚福妹、于凯杰、杨黎黎、张方、杨琪、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三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01号 

  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方、杨琪、陈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福妹、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富绎运动器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煜龙、王桂珍、张方、杨琪、陈立新、于凯杰、杨黎黎、何婷英、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上午10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32号 

  杨琪、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张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琪、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富绎运动器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煜龙、王桂珍、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于凯杰、杨黎黎、张方、何婷英、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695号

  方生水:本院受理原告魏安平诉被告方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27-2329号 

  沈莎娜:本院受理原告蓝建军诉被告钟波涛、沈莎娜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034、17035、17036号

  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原告俞银龙诉被告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30号

  李勇平:原告王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3279号

  周碧潇: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杨海斌、虞菊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31号

  姚晓东、宁波市江东守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1131号原告杨秋元与被告姚晓东、宁波市江东守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0号

  阮赛丽:原告汪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汪永辉的诉讼请求:阮赛丽立即归还汪永辉借款本金30 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96号

  王金宝:原告汪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汪永辉的诉讼请求:王金宝立即归还汪永辉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395号

  张颢:原告周金娜诉你与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944号

  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洁诉被告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1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兰江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283127号、票面金额为52765元、出票人宁波海际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邦达过滤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83127号、票面金额为52765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2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7264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中顺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天宫标准件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917264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8号

  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7368095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奉化市美德塑料齿轮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26日起2018年4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9号

  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7367671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欣谙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26日起2018年4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08号

  李战峰:本院受理原告朱清武诉被告李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86号

  陈青云、张晓颖:本院受理原告张谷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9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54号

  黄章星、李天秀: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55号

  黄良金、黄学春: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4号

  本院根据翁存弟的申请,于2018年2月7日裁定受理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4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万林公司管理人。万林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8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家焕(157268928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万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3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烈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烈驹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烈驹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纪州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烈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烈驹公司管理人。烈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烈驹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烈驹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道国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烈驹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烈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百丽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百丽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市国丰皮革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百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24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百丽公司管理人。百丽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百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百丽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国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百丽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百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4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三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三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三禾公司管理人。三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三禾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宣快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三禾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维赛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赛克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维赛克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维赛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维赛克公司管理人。维赛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维赛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维赛克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虞品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维赛克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3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维赛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9号之一

  2016年9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416843.46元,债权人确认无争议债权90484990.22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宣告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宏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2月2日裁定受理宏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4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宏盛公司管理人。宏盛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盛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83号

  蒋益民、周阳:本院受理原告周建人诉被告蒋益民、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起诉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2月24日为5.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369号

  金海根:本院受理原告王顺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413号

  马娟宝(身份证号330423196308111429)、张怡(身份证号3330481198809051228):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张建平、第三人马娟宝、张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撤销被告张建平、第三人马娟宝将海宁市硖石街道皮都东方艺墅31幢5号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怡的《房屋买卖契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6上午9时00分在松阳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39号

  李幼根(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603622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幼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61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的滞纳金22665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滞纳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352号

  丁王鑫(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112051616)、丁金余(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101161711):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丽诉被告丁王鑫、丁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9116号

  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中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中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600元及违约金(以124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被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820号

  丁王鑫(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112051616)、丁金余(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101161711):本院受理原告朱爱芬诉被告丁王鑫、丁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8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朱爱芬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朱爱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07号

  姚国平、潘镇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强与被告姚国平、潘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130号

  付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水江与被告付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2-28 2 2018年02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