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日
(2017)浙0212民初12524号
冯永材、陈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冯永材、陈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2524号撤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427号
何永军、冯红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何永军、冯红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何永军、冯红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3961.57元,及截止2017年9月8日的利息2276.22元,罚息87.89元,并对163961.57元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何永军、冯红芬赔偿原告律师费11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何永军、冯红芬所有的座落于奉化市龙潭路东侧校舍304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为实现主债权及从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定于2018年6月20日9时00分由审判员王超文、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4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株洲市日升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30727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丰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长城电工合金材料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株洲市日升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株洲市日升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30727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市日升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5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295041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万瑞冲件厂、持票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95041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沈金国:本院受理原告翁忠华诉被告沈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唐祝平:本院受理原告乐继海诉被告曹小平、唐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91号
李勇、陈晓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东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们作为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