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日
(2017)浙0304民初6483号
张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484号
陈宏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陈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高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源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高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高素华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24日裁定受理高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4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高源公司管理人。高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高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温瑞破字第27号之二
2018年2月6日,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22日裁定终结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朱淑娅:原告陈素慧诉你与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937号
诸尔进:本院受理原告王贤乐与被告诸尔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诸尔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贤乐货款1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诸尔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590号
张永泉:本院受理原告金德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903号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金莲萍与被告张学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金莲萍与被告张学军离婚;二、婚生女张晴由原告金莲萍抚养;三、被告张学军于每周的周六、周日有探望婚生女张晴的权利,原告金莲萍有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50元,由原告金莲萍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271号
吕郭权、吕再昌、竺溢平:原告孙浩威与被告吕郭权、吕再昌、竺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郭权、吕再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浩威借款本金2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的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本金1200000元自同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二、驳回原告孙浩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441号
张勤伟:本院受理原告严红杰诉王建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与王建忠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8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003号
邵极:本院受理路明芬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970号
丁忠轩:本院受理原告厉保明诉被告丁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457号
奚时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时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原告逾期货款利息人民币163.25元(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后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来计收利息),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016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632号
张俊洪、蔡阳菊:本院在审结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心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蔡阳菊、张杰勋、张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杰勋作为上诉人,以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心建材经营部为被上诉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要求撤销(2017)浙042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驳回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心建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483号
王忠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加工费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604号
沈建浩(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108052331):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沈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建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荣货款1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沈建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