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 被告当庭吞下欠条
法院:债要还,拘留也免不了
通讯员 陈敏
本报讯 当庭哭泣、下跪忏悔、咆哮怒吼……法院在审理大大小小案件过程中,总会遇到不少类似情况,近日,台州路桥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再次见证“奇葩”一幕——被告孙某某竟当庭撕毁并吞食了重要证据——一张欠条。
据了解,被告孙某某是路桥人,与原告有箱包材料业务上的往来。2016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孙某某共欠原告货款16.7万余元,由孙三作担保后,孙某某立下欠条,约定分期还款,如违约,将承担违约金5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孙某某只支付了6.7万余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予偿付,遂被诉至法院。
近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路桥法院开庭。当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时,法官按照程序,将欠条原件交由被告孙某某质证。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大家都措手不及。孙某某突然将欠条撕碎,吞入口中。法官立即喝止并警告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原来,作为被告之一的担保人孙三,是孙某某的兄弟,此次开庭并未出庭应诉。虽然孙某某确实是资不抵债,但孙三尚有能力偿还。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承认了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他认为孙三与本案无关,不满将其列为被告。为此,他不顾法官的劝阻和训诫,拒不交还并当庭撕毁、吞食部分欠条原件,意图毁灭重要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法院对他作出了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
尽管有部分证据缺失,但本案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并不影响判决。日前,路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被告孙三对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庭全程的录音录像当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