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304民初6849号
史书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恩惠得服装厂与被告史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957号
黄丽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申美薄膜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81破28号之一
2017年6月13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仅为75000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8276513.0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宣告瑞安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58号
朱林忠:本院受理原告金磊诉被告朱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215号
陈晓俊:本院对原告海盐旭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7)浙0424民初5215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1、被告陈晓俊支付原告海盐旭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1985.22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175%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2851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21元,由原告海盐旭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陈晓俊负担48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