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7日
(2017)浙0127民初4590号
徐海燕、姚文飞:原告陈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4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勇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32号
姜京宏:原告徐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8日上午14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927号
钱立洪:本院受理陈海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92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09号
钱丽琴:原告郑承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6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518号
梅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增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4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江北马丁石业经营部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且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向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现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利益冲突,故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5月10日前向宁波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邮政编码:315104;联系人:王婉晴、雷志军,联系电话:0574-87817122、0574-8781712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10日14时在本院(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575号
徐天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创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7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禹伯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共同组成),定于2018年6月6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594号
蒋丰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蒋运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禹伯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共同组成),定于2018年6月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13071号
褚金江、祝冬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81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褚金江、祝冬英归还原告陈水木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褚金江、祝冬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