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7日
(2017)浙01民终6292号
虞水清: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文科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民终6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544、11546、11548号
郑宗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钢诉被告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原告诉请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550号
郑宗华、郑凤娟: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钢诉被告郑宗华、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159号
吴伟献:本院受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吴伟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吴伟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磊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494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977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67号
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32号
蔡爱姑: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6号
谢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学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0号
明祥刚: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与被告明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2号
王向: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周天柱与被告王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72号
沈冰:本院受理原告陈朝喜与被告沈冰、黄辉、李平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81号
金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吴胜华与被告金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62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2月2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茂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8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茂源公司管理人。
因茂源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吴益洪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茂源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茂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茂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茂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茂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茂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金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新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8年2月2日裁定受理新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4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新金公司管理人。新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8号
张阿寿、王碎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9号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924号
庄东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兵与被告庄东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家事案件诉讼指引、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郑涵尹由原告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98号
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骏达富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4日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1370号
汪东海、吴丹桂: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巧诉被告汪东海、吴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汪东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丹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80号
景军:本院受理原告周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景军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2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张辉、朱美娟、俞伟锋,其中由张辉担任审判长,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475号
蔡祥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8252912):本院受理原告张庆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