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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和事佬

九旬老太遇赡养难题,农村习俗成“拦路虎”

援助律师又讲情又讲法圆满化解纠纷

  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徐吉军 俞怡婷

  亲人团聚、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这是刘老太六年来度过的第一个舒心年。其实,就在几个月前,刘老太还处在“老无所依”的窘境,甚至差点因此与子女对簿公堂……

  事件焦点  

  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九旬老太无人赡养

  刘老太是浙江海宁人,今年90岁。年轻时,与丈夫育有三子一女,如今已是儿孙满堂。在外人看来,刘老太健康长寿、多子多福,理应有个幸福的晚年,可刘老太却有苦难言。

  事情还得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那时,刘老太夫妻俩的年纪大了,几个子女开始商量起父母的赡养问题。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女儿阿秀已经出嫁,小儿子阿宇也过继给了别人,不再承担赡养责任。于是,大儿子阿坤与二儿子阿梁达成口头协议:由阿坤负责赡养父亲,阿梁负责赡养母亲。

  儿子们依约赡养,女儿也时不时回家探望,加上老两口身体还算硬朗,几年下来,日子过得还算安稳。

  1997年,老父亲因病去世,依照当初约定,阿坤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履行完毕,刘老太则继续跟着阿梁一家生活。直到2012年,阿梁意外早逝,留下智力残障的遗孀和年幼的女儿,根本无力承担母亲赡养义务,这些变故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有的平衡,也让刘老太的晚年生活愈加艰辛。

  2017年2月,因老房子拆迁,刘老太既无力另造新房,也无钱购买安置房,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连居住之所都没有了,刘老太只得暂时寄居在阿宇家中。

  可是,阿宇也有自己的养父母需要赡养,无力同时承担对刘老太的赡养义务。为此,阿宇多次与阿坤、阿秀联系,希望解决老人赡养义务的分担问题,但子女们相互推诿,加上对母亲名下的宅基地及拆迁补偿款处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总是不欢而散。

  在当地村委的建议下,阿宇只好陪同刘老太向当地司法所申请了法律援助。考虑到刘老太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司法所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商议,为刘老太开通绿色通道,主动上门办理该案。

  和事佬上阵  

  习俗与法理碰撞

  诉讼、调解陷入僵局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前往刘老太临时居住的破旧库房了解情况。在征求刘老太意见后,援助律师及时拟定起诉文书材料递交到法院。

  阿坤及其家人收到起诉文书后,极其抵触,并要求援助律师撤回起诉。在援助律师拒绝的情况下,阿坤趁阿宇不在家,擅自将刘老太带至法院申请撤诉。

  收到法院的撤诉裁定后,援助律师再次与刘老太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最终决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诉前调解。

  2017年11月,刘老太、阿坤、阿秀、阿宇、阿梁遗孀的父亲老胡共同前往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会商解决刘老太的赡养及财产处置问题。

  调解桌上,纠纷当事人各持己见。

  “我女儿自己都照顾不了,不可能去照顾老人了。”老胡首先表态。

  “当初说好,父亲由我照顾,我做到了。现在老母亲不应该再由我来赡养。”阿坤拒绝道。

  阿宇坦言,自己虽是老人亲生儿子,但自小由他人收养,从法理上没有赡养的义务,从情理上无能为力,毕竟自己还有养父母要照顾。

  唯一的女儿阿秀则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外嫁女没有赡养老人的责任。

  “在农村,你们的做法的确符合常情,这也是一种农村习俗、习惯做法。但是你们为人子女,忍心让老母亲这么大年纪没人养?” 听了子女们的想法后,援助律师一边从情理上说服,一边从法理上阐明:“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经过一番协商后,阿秀最终作出让步,愿意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这让参与调解的援助律师着实松了口气,可是没想到却被刘老太一口回绝。

  “我明明有儿子,却让女儿来养老,说出去,我还有什么面子?”在刘老太的观念里,养老是儿子的事情,不应该由嫁出去的女儿来承担。

  可是,刘老太的三个儿子中,二儿子已经去世,小儿子被过继,只有大儿子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对于刘老太的坚持,阿坤提出,赡养母亲可以,但必须有“附加条件”:老人名下财产包括拆迁补偿款若干,以及一块安置宅基地使用权今后都必须由自己继承。

  “我生病的时候,女儿一直在照顾我,花了不少钱。这笔补偿款得分她一部分。”对于大儿子的要求,刘老太拒绝道。

  “按照我们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阿坤说。

  习俗碰上法理,大家各有说辞,第一轮调解以失败告终。

  义务与权利捆绑

  灵活调解终解赡养难题

  虽然第一轮诉讼及后续的调解工作未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但该案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意愿却也逐渐清晰。

  “要解决老人的赡养纠纷,恐怕还得解决老人名下财产的处置问题。”经过认真分析,援助律师认为,在尊重各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前提下,如何平衡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系或将成为本案顺利解决的突破口。

  于是,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援助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决定再次起诉,从而给老人子女,尤其是长子及女儿施加压力。

  同时,考虑到该起纠纷的特殊性,援助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明确本案可以判决处置的法律关系仅限于赡养关系,遗产继承问题应当在老人亡故以后另案处理,但如各方当事人能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合意,则可将遗产继承关系一并纳入调解范围。

  于是,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将义务与权利捆绑在一起,再次启动调解方案。

  2017年12月28日,经法院传票通知,各方当事人齐聚海宁市人民法院盐官人民法庭调解室,在法院、援助中心、司法所、村委会的联合协调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阿秀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名下的宅基地由阿秀出资建造房子,老人亡故以后,其名下的遗产由阿秀一人继承,刘老太也表示尊重子女们作出的决定,同意按照该调解方案执行。

  如今,刘老太在阿秀的照顾下,过上了幸福的晚年生活。

  律师有话说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郑超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拒绝赡养、附条件赡养、推诿赡养责任、无力赡养等让农村的赡养问题成了难解的疙瘩。这往往与赡养责任人道德意识淡化、法治观念淡薄不无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风俗、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也常常让养老“左右为难”。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当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当然是民俗的规则、主张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援助律师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底线,最终成功化解矛盾。但换个角度说,法律并非不讲人情,人性化的法律与规则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服从与施行。不过,习俗的遵循始终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本文所涉当事人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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