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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3民初372号

  武义华卡莱工贸有限公司、胡美斋: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武义华卡莱工贸有限公司、胡美斋、谭华东立即向原告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591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621号

  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388号

  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金小琴与被告戚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金小琴与被告戚红梅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商位转让协议》已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二、被告戚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金小琴定金12万元;三、驳回原告金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金小琴负担1200元,由被告戚红梅负担33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790号

  戚红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7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戚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499044.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止为30091.7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折算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戚红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3-08 2 2018年03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