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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3月9日

  (2017)浙0212破24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向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11层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王箴若;联系电话:1533668975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15: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2破10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向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11层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王箴若;联系电话:1533668975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13:45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号

  本院根据上海圣和圣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7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鹏翔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23日前,向鹏翔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电话:何曼丽1505751888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鹏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鹏翔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鹏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平、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69号

  林仲帐、李贤冲、陈云种: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帐、李贤冲、陈云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15日14: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70号

  林仲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15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3号

  周扬转、许美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扬转、许美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15日15: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5号

  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15日14:4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3号

  邹维彬:本院受理原告潘晓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10号

  江训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12号

  黄成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成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179号

  徐宪才: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文通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52号

  章国荣、章国强、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嘉兴市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11号

  蔡国良:本院审理原告刘璨诉被告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580号

  诸国花(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706053521):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丽诉被告诸国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97号

  泮小春、钱黎: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迪与被告泮小春、钱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016号

  泮金鑫、顾金兵、潘杭: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迪与被告泮金鑫、顾金兵、潘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013号

  叶家新、沈怡强、董培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迪与被告叶家新、沈怡强、董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99号

  邱新强、闵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周松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号

  沈健:本院受理原告丁春根与你和沈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19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879号

  吴志良、蔡俊: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418号

  钱雪春:本院受理原告赵旭霞与被告钱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228号

  董林松:本院受理原告鲍金海与被告董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9278号

  闵国彬:本院受理原告陶惠珠与被告闵国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21日予以解除,并要求被告立即腾空占用的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11月的房屋租金145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28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吴冬英、倪国庆、汤锡根:本院受理原告宋丽娜诉被告吴冬英、倪国庆、汤锡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在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1344号

  楼高辉、楼嵩辉、余希旺、徐灵敏:本院受理原告曹贤丰与被告楼高辉、楼嵩辉、余希旺、徐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第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300万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计息、300万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息);2、判令第一被告、第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213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楼嵩辉与案外人徐香莲共有的座落于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金山大道6号丽都嘉苑B1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20120418015号),保全价值78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538号

  寿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寿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利光塑料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29,票面金额人民币26916元整,出票人浙江富凯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东阳市旭利铝业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3号

  申请人衢州市衢化化工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30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35,票面金额人民币1965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正昌粉未涂料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上海汀尚化工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6号

  申请人常州天虹纺织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4月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7737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东阳市牡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4号

  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30,票面金额人民币21250元整,出票人浙江富凯美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东阳市旭利铝业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878号

  永康市祥宏工具有限公司、孙伟宇、孙灵巧、胡伟航、孙志远、施杏春、施发祥: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祥宏工具有限公司、孙伟宇、孙灵巧、胡伟航、孙志远、施杏春、施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祥宏工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34817600.64元及罚息(罚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祥宏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孙伟宇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九铃东路3296弄2幢[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77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9)第5168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款项、第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76861元、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7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孙灵巧、胡伟航、孙志远、施杏春、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胡跃进、施发祥就上述第一项款项、第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76861元,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本金余额3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511元,由被告永康市祥宏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847号

  应倬、应刚:本院对原告俞妮燕与被告应倬、应刚、金华市满天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10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07号

  浙江陆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2591元并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6月5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120号

  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项瑞、姚小寒、永康市耀弘工贸有限公司、应璐、胡英敏: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吉诉被告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项瑞、姚小寒、永康市耀弘工贸有限公司、应璐、胡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吴文吉借款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项瑞、姚小寒、永康市耀弘工贸有限公司、应璐、胡英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5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74号

  周从树:本院受理原告陈和光诉被告周从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56号

  毛兰英: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康诉被告毛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05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3-09 2 2018年03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