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要离婚,老伯申请做女儿监护人
拿到了浙江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上面省略了“想自杀”“重度抑郁”等词语
通讯员 纪承伟
本报讯 “这小本本很‘落是’,这样我以后办事就方便多了!”近日,申请做女儿监护人的陈大伯领到乐清法院柳市法庭发给他的“监护权证明书”后,高兴地说。“落是”是当地方言,意思是“很好”“很妥帖”。
日前,柳市法庭审结申请人陈大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判决陈大伯担任其女儿陈某的监护人。但是,当陈大伯拿到判决书后,看了又看,眉头紧皱,坐在法庭大厅里研究了很久后,敲开了法官办公室的门:“王法官,判决书都这么详细的啊?可不可以简略些呢?”王法官了解得知,原来陈大伯担心的是隐私问题。
2017年8月,陈大伯的女婿高某向柳市法庭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大伯得知此事后,到法庭向法官反映情况。他女儿十多年前开始出现情绪低落、闷闷不乐、想自杀、睡眠质量差等情形,曾经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重度抑郁发作。自从得知丈夫起诉离婚后,她心理压力更大了,病情加重,辨别能力差,词不达意。“她这样的状态,怎么参加诉讼哦!”陈大伯忧心忡忡地对法官说。
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告诉陈大伯,可以由他作为陈某的监护人。虽然陈大伯年事已高,陈某的子女也都成年了,按理陈某的子女也可以成为陈某的监护人,但在与高某的离婚诉讼中,由陈大伯作为监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更妥当些。听了法官的建议后,陈大伯向柳市法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之后,法院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大伯为陈某的监护人。在高某诉陈某的离婚诉讼中,陈大伯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充分表达了诉讼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这事虽告一段落了,但陈大伯对宣告其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耿耿于怀,因为他申请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出现在判决书中,“想自杀”“精神病性症状”“重度抑郁”等词语在他看来格外刺眼。身为女儿的监护人,他肯定会经常出面帮女儿办事,也就需要经常出示这份判决书,这令陈大伯顾虑重重。
于是,柳市法庭为陈大伯制作印发了一份“监护权证明书”。监护权证明书上面只记载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生效时间等必要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相比判决书,证明书省略了当事人起诉答辩的争议经过、监护资格确认的诉讼过程,以及当事人情感纠葛和个人隐私。
据悉,这是浙江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这也是乐清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