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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5日

  (2018)浙0110民初426号

  杭州腾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腾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24号

  余小全:本院受理原告金文章诉被告余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055号

  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林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返还与北汽EC180低配灵动版型号同等价值汽车一辆;2、如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不能返还上述同等价值的车辆,则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车款51800元、支付欠款705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60号

  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吉鑫灯饰商行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14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740号

  杨胜毅:原告周枫与被告杨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胜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给原告周枫借款40000元,并支付按本金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周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杨胜毅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0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3825309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宁波旭东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12日起2018年5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780号

  陈吉江、骆金松:本院受理宋柏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953号

  蒋传飞:本院受理毛凯利诉金亚泉、蒋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