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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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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书明、戴燕丽: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8年1月24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04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谭书明、戴燕丽于2015年12月左右擅自在余杭区南苑街道野风珑园6幢2单元602室门外二层高平台上搭建构筑物一处,该构筑物是将二层中空高平台用钢架分隔成上下两层,即六楼、七楼,为钢架、铝合金玻璃材质。六楼层高为2.8米,长2.56米,宽1.56米,面积为3.9936平方米,七楼层高为2.8米,长2.56米,宽1.56米,面积为3.9936平方米,合计两层面积7.9872平方米。2017年8月28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电话录音、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五日内拆除余杭区南苑街道野风珑园6幢2单元602室门外二层高平台上构筑物(面积7.9872平方米)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送 达 公 告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