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 人社监罚字〔2018〕1号
被处罚人: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1幢3-4层
法定代表人:张年城
2017年8月29日,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称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初步调查了解,被处罚人涉嫌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8506元。我局于2017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处罚人在从事经营卡拉ok活动服务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存在无故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8506元的违法行为。2017年9月5日我局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处罚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苍人社监举字〔2017〕11号),要求其提供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处罚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拖欠劳动报酬。根据规定我局依法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8506元的违法事实,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处罚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苍人社监令〔2017〕75号),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我局的限期改正指令。后被处罚人于2017年9月26日与2017年9月30日,分两次将郑祖传的劳动报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到其儿子郑昌总账户共计金额为16600元(郑祖传原投诉工资18463元不实,经调查取证其实际工资为16600元),又于2017年10月9日以现金支付方式足额支付程龙辉的劳动报酬。但被处罚人现仍拖欠周文省、柯华景两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04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信息单1份,该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2、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3、 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4、 周文省、柯华景、郑祖传等3名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各3份,程龙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其与被处罚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11月9日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罚告字〔2017〕8号),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在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但被处罚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捌仟元整(即8000元)。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县支行,地址:灵溪镇建兴东路新世纪花园2幢(缴款书中注明执法单位名称,单位代码580501,缴款账号100451453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