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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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
根据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转让给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 0571-87836720 13958098222
特此公告。
浙江元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