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公益诉讼案开了绍兴先河
被告人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胡妮娜 胡鹏城
本报讯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月16日上午9时许,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越城区法院第24号法庭开庭审理,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等人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金属发黑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5吨。经监测、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且,地下渗坑中仍积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处理。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罪;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某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消除危险,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30600元。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判处李某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启动以来,越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公益保护核心,紧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多渠道摸排筛查线索,已立案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建立智慧公益信息共享、重大案事件同步介入、强化检察建议落实反馈等机制、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公益诉讼工作,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者。”越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谢丽莉说。
为更好地宣传公益诉讼,促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检察院和各市及基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员及20余名越城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邀观摩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