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避执行 小聪明反遭重罚
通讯员 纪承伟 陈泽润
本报讯 为了拖延执行时间,竟想到伪造租赁合同,近日,乐清法院以乐清某牙科医院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查案件为由,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2012年5月,郑某将位于乐清城南街道清远路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浦发银行乐清支行贷款。2016年6月,郑某因无法按时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2017年1月,乐清法院判令郑某及其妻子偿付银行本金3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没有自觉履行,银行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乐清法院对郑某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准备移交司法拍卖。此时,乐清某牙科医院作为案外人向乐清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乐清某牙科医院于2012年4月8日与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郑某所有的第二层涉案房产,约定租期15年。该牙科医院认为,郑某向浦发银行乐清支行抵押贷款和办理抵押手续均在出租之后,其享有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乐清法院执行裁定没有对其租赁权进行确认即进行拍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
乐清法院法官在审查时发现,乐清某牙科医院开办时合伙人分别为郑某及其母亲王甲,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就是郑某。法院认为,郑某既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又是乐清某牙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其涉案房产已经租赁给乐清某牙科医院,租期长达15年,作为乐清某牙科医院的投资人,却故意签署涉案房产无租赁和无违法建筑等文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遂向乐清市公安局移送侦查郑某骗取贷款罪事宜。
经公安机关审查发现,该租赁合同由王甲及其丈夫郑乙伪造,企图以此拖延执行时间,乐清法院遂对牙科医院罚款10万元,郑某则作为案件当事人也因拒不执行裁定被司法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