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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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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2日

  (2018)浙0110民初1983号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爱培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46号之一 

  卢干富、储梅仙: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罗大伟诉被告卢干富、储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9246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19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234号之一

  俞昌方:本院受理原告沈方花诉被告俞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43号之一 

  卢干富、储梅仙: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罗大伟诉被告卢干富、储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924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19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38号之一 

  卢干富、储梅仙: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罗大伟诉被告卢干富、储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9238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19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557号之一 

  俞建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成事诉被告俞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55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11号

  王奕:本院受理原告姜雪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又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3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96号

  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张红春、姚桂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10:3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952号

  方勇金:原告潘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10:0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543号

  余雅萍:原告淳安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11:0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434号

  郑丽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郑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14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破9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云中棉纱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蓝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2日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9日前,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蓝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何帆;电话:0574-87260936 / 13777116302,债权申报文件下载网址:www.kexincpa.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蓝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556号

  宁波铭鑫工贸有限公司、王珑、沈冬梅、王忠文: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铭鑫工贸有限公司、王珑、沈冬梅、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3591号

  陈星华、陈鹦: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3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023号

  骆思根:原告毛亚萍诉被告骆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王建龙、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892号

  张明运: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文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工程款170 76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2号

  神木市浩鑫洗煤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神木市浩鑫洗煤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7612059号、票面金额为330642元、出票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金博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神木市浩鑫洗煤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19日起2018年5月1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0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6067740号、票面金额为63960元、出票人宁波绿之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祥灯具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 26067740号、票面金额为6396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1号

  珠海市湘宝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珠海市湘宝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7613147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五马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珠海市湘宝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14日起2018年5月1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71号

  黄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戴锦云与被告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454号

  彭岩汉、郑玲敏、潘花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与被告彭岩汉、郑玲敏、潘花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454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447号

  徐谢、张明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王碎燕、徐谢、张明生、张晓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447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37号

  陈金旺:本院受理原告陈余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2号

  王春蕊、吴献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54号

  徐贤乐、许建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诉你们及乐清市大利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011号

  倪孝丽、张爱英、倪正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倪孝丽、张爱英、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41号

  鲁俊: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冯一峰、董海珍、嘉善县一峰胶合板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一峰、董海珍、陈如明、嘉善县一峰胶合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一峰、董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796.37元及借款利息4755.49元(计息至2017年12月4日,自2017年12月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陈如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如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一峰、董海珍追偿;三、被告嘉善县一峰胶合板厂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善县一峰胶合板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一峰、董海珍追偿。本案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25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38号

  叶春妹、郭根华、叶毛毛、叶金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妹、郭根华、叶毛毛、叶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6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春妹、郭根华、叶毛毛、叶金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6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688号

  阮军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容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46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容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军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651号

  陆荣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息至2018年1月16日为10838.72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马笑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海峰、唐希玲、马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唐希玲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由于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然后本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536号

  何华伟:本院受理原告胡金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9072号

  顾宝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010300612):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雪尼莱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90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桐乡市雪尼莱皮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减半收取2981.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001.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90号

  宋伟江、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坤杰与被告宋伟江、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号

  万伊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郁新法与被告万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30号

  童铭屹: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杰与被告童铭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64号

  钱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建诉被告钱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81号

  郁金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玉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97号

  郁松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远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6545号

  张建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水建与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226号

  陈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93号

  沈佳、李冬:本院受理原告沈伟良与被告沈佳、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1号

  邱东位、徐琴:本院受理原告沈俊锋与被告邱东位、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0号

  沈兴平、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张建学、沈兴平、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63号

  沈福详:本院受理原告吕保存与被告沈福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60号

  沈明明、钱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荣与被告沈明明、钱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36号

  史菊花:本院受理原告吴阿五与被告史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87号

  陈旭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慧康与被告陈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3-22 2 2018年03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