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128号
陈潺:本院受理原告郑涌涌诉被告陈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12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83号
王小林、陈玉仙:本院受理原告周荣友诉被告王小林、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8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85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良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刘曙积归还原告原告王红良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276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止,以后利息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由被告王苏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2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68号
郑云鹤、李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毛朝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整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立预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499号
邓燕:本院受理原告余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