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3日
(2018)浙01民终921号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兴法上诉你公司、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阮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8年6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终922号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俊杰上诉你公司、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阮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8年6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初1551号
林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誉实业有限公司诉你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278号
何来成、徐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朱虓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777号
周佳伟: 本院受理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6112号
钟幼平、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刚诉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194号
王永军:本院受理原告苏升辉诉被告王永军、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升辉就(2017)浙01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549号
汤雪梅、余和平、浙江元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晓飞与被告汤雪梅、余和平、浙江元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047号
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萍与被告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479号
杭州爵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浩光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爵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138号
卢俏春:本院受理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137号
陈晓君:本院受理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803号
杭州陶谱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其通实业有限公司、张生土、张夏珍、张淑婷、徐国孝、孙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320号
方磊、吴爱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7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4号
淳安千岛湖跨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跨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485号
戚联明:本院受理原告汤武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637号之一
方志达: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国洪诉被告方志达、单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63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638号之一
方志达: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国洪诉被告方志达、单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8413号
何小刚、李树莲:本院受理原告董科峰诉被告何小刚、李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董科峰借款700000元;二、被告何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董科峰于2017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但不得超出年利率6%);三、被告李树莲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何小刚、李树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384号
宋志军、周新妹、吕锋、方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姜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又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9:3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799号
吴丹萍、陈曦、魏品、刘红、胡建华、鲍兴钎、张贞妃、董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与被告吴丹萍、陈曦、魏品、刘红、胡建华、鲍兴钎、张贞妃、董永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901号
汤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和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张雪云、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周亦、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878号
汤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和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张雪云、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周亦、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2破1号
本院根据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2月23日裁定受理了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有关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范路369号,邮政编号:315300,联系电话:0574-63789999、13957400451,联系人:高国丰),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877号
周柳丹、周健林: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1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869号
王雷、张登科: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036号
李前鹏、皮传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036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40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038号
吴克株、林如: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03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00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519号
陈圣仕、倪权炎:本院受理温州豪惠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188号
周宏光、周仕可: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29号
蔡万里:本院受理温州锋创紧固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15: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82号
孙林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诚与被告孙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20号
程俊超:本院受理原告丁爱眉诉你和程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064号
叶冬翠、张余义、王贤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47号
杨从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吴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934号
敖建星、夏海青:本院审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建星、夏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538号
刘尼尼、赵吕杰、南六林: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27号
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损失3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被告负担3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50号
林敏:本院受理原告邬敏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并承担对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760号
周国如(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312241832):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良诉被告周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国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良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244号
陈六凤: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金旺莱无纺制品厂与被告陈六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