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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泉锋、朱巧波: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69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通知人享有对你们的合法债权240万元,结合通知人与吴益红、吴子红、斯春燕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事实,现通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相关规定,今特以书面形式通知你们:通知人已将对你们享有的合法债权24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依法转让给吴子红、吴益红、斯春燕享有,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向你们主张其转让部分的债权和利息。请你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 吴朝平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8-03-23 2 2018年03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