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报2018年3月2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33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应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特此更正。
(2017)浙1004民初9086号
罗小玲、罗荷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小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168.72元及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919.16元、其他费用1277.0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罗荷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荷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小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6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91号
梁彩菊、徐桃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菊、徐桃良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彩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105.71元及截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4944.23元、其他费用6625.75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徐桃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桃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彩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90元,由被告梁彩菊、徐桃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47号
吴菊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辉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金辉借款28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