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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7日

  (2018)浙0382民初1287号

  余琼瑶、阮贤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阮志浩、林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355号

  杨舒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丰静、杨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18号

  李建伟、郑小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蒋向红、李方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062号

  王乐飞、林洁瑾: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51号

  黄晓珍、钱云材、钱豪、黄小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58号

  徐佳宁、杨云萍、郑立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705号

  台州市台鸿电动车有限公司、张孝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乐驰弘盛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士萍: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晓、卢雨、屠玉萍、朱建敏、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02号

  嘉兴宁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胖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宁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275号

  顾兴荣:本院受理原告郑鸿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2号

  任雄华:本院受理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1号

  本院根据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5月11日前,向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0579-822371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980号

  张朝阳、张璐:本院受理原告盛惠建诉被告张朝阳、张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朝阳、张璐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9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264号

  汤罗良: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必扬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朝初、汤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汤罗良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804号

  余茂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与被告余茂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余茂池支付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货款3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余茂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801号

  王乃会: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与被告王乃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王乃会支付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货款24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8元,由被告王乃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738号

  朱婉丽、季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吴金罗诉被告朱婉丽、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15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张生根诉被告楼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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