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8日
(2018)浙0726民初1053号
陈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86号
楼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兵和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14: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55号
张聪:本院受理原告楼永富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008号
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伟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83号
楼旭阳、楼秋嫦:本院受理原告张锡民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280号
张惠珍、黄兴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83号
赵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杜胜灿与被告赵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0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685号
徐铜:本院受理原告罗建烟与被告徐铜、徐荣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14号
傅昌钢、何跃英:本院受理原告杨叔全诉被告傅昌钢、何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傅昌钢归还原告杨叔全借款本金181183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杨叔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1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772元,由被告傅昌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35号
刘曙积:本院受理原告王坪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苏珍的起诉,本院准予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刘曙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889元。二、驳回原告王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4元,由被告刘曙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81号
王康郎:本院受理原告楼永富诉被告王康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51号
朱福生:本院受理原告周银海、周璇诉被告朱福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46号
朱福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强俊诉被告朱福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徐平、郑志飞:本院受理原告柴胜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徐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郑志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5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钱彬:本院受理原告徐载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毛水平: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郑献梅:本院受理原告徐启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程建民、郑献梅:本院受理原告徐启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程建民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郑献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曹晨、郑洪新: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458号
陈海丰: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5000元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21日0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68号
许瑞贤、许道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许瑞贤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348129.69元(其中本金197347.22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60115.57元、滞纳金90546.90元、其他费用12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被告许道合对许瑞贤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95号
鲍青伟、鲍人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鲍青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3日的逾期利息49734.53元、罚息1157.3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0.93‰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鲍人全对鲍青伟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00号
缪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向其返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39号
陈成斌:本院受理原告沈宝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47号
张梦迪:本院受理原告杨理靖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理靖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