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8日
(2018)浙0110民初2379号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78号
林海军、张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军、张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66号
陈根宾、毛丽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根宾、毛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020号
杭州财律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蔡林健:本院受理原告朱长礼诉被告杭州财律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蔡林健、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549号
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欧川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190号
李红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干寿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641号
邵旭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又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0321号
张霞林:本院受理沈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3号
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4382883号、票面金额为122900元、出票人宁波柏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23日起2018年5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1107号
夏金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665号
董黎娜:本院受理(2018)浙0226民初1665号原告陈红缎诉被告赵晓霞、董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2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止共拖欠利息138666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14:00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667号
董黎娜:本院受理(2018)浙0226民初1667号原告钱天真诉被告赵晓霞、董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5 000元基数,从2012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止共拖欠利息90206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14:30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52号
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特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特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黄煜、梁勇信用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5990号
高树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工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06号
叶娟、郑少信: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娟、郑少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0441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41号
温州市好平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鹏鹏:本院受理原告钟翼与被告温州市好平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温州市好平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鹏鹏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温州市好平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鹏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7号
潘道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昌平与被告潘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47号
徐同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徐同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柳市项目部、朱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朱恺、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柳市项目部、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柳市项目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黄银林、赵乐燕、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浙江省建发房地产公司柳市项目部、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1367号
汪东海、吴丹桂:本院受理原告卢寿忠诉被告汪东海、吴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汪东海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利息从2017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判令被告吴丹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7年7月9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81号
朱琦鉴:本院受理原告郑金香诉被告朱琦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3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