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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平安绍兴

绍兴首例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愿意赔偿

  环境污染损失费

  通讯员 徐欣然

  本报讯 日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绍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庭审现场有检察系统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20余人观摩。

  被告人李某均和李某德是诸暨市浣东街道的村民。2017年2月初至3月29日,李某均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在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一村李村坞坑自然村一个自行搭建的小屋中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雇佣李某德参与加工作业。加工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被告人李某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共计排放废水2.5吨。这些污水部分直接渗漏到土壤里,部分排放到加工厂东侧的空地和池塘中。

  经诸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金属发黑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重金属铬和重金属污染物锌。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该加工点所排放的废水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损害,鉴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以现场修复方式进行修复,因此采用虚拟成本法计算,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708元。加工点地下渗坑中仍积有污泥未处理,该污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

  庭审中,公诉人展示了大量证据,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越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均、李某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均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8708元,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德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均表示愿意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也自愿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


浙江法制报 平安绍兴 00014 绍兴首例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3-28 2 2018年03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