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994号
杨志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告杨志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178号
湖州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沈金良、沈新宝: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松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750号之一
吴云苗、张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吴云苗、张小平、陈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云苗、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111411.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为7053.07元,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6.615%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二、被告吴云苗、张小平未按本判决履行的,准予对被告吴云苗、张小平所有的位于安吉县昌碳街道(原递铺镇)宁馨花园47幢2单元3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33208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安吉国用(2007)第28748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然对执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后,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云苗、张小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吴云苗、张小平、陈然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云苗、张小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