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537号
傅朝阳、傅晨钰:本院受理的原告阮金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傅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阮金晶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自2017年4月30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傅晨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阮金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阮金晶负担160元(已预交),由被告傅朝阳、傅晨钰负担24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傅朝阳、傅晨钰负担,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048号
毛志标:本院受理原告盛红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1757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龚世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费人民币142000元整,利息12375.19元两项合计154375.19元(2016年9月27日-2018年1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733号
杨谨榕(身份证号码:5322281980****1046):本院受理原告牟赛红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牟赛红货款人民币53075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