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30日
(2017)浙0108民初4205号
余梦罗、徐文杰:本院对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梦罗、徐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6134.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96134.3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余梦罗、徐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元。三、被告余梦罗、徐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37号
田园玲、姚雷雷: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田园玲、姚雷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87.2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213.5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2087.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35号
梅永海、伍小燕: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永海、伍小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643.7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4439.2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68643.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68号
郑绪坤: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绪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96.2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879.6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8796.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89号
汤锦萍: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汤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2675.20元及违约金1173.3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1267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71号
李红波、李元康、谢亚娟: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4396.55元及违约金16398.9元;二、被告李元康、谢亚娟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40号
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龙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48号
耿良友: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58号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20号
徐自发: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242号
夏庆龙: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112.69元及违约金179.79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4112.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夏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69号
倪璨璨、俞存建: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璨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3875.5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0199.21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63875.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倪璨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被告俞存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71号
刘建霞、史建军: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建霞、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352.5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6228.92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72352.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建霞、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55号
郭后余、孙玲霞: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后余、孙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120.68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9月25日违约金计14707.31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代偿款59120.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郭后余、孙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67号
黄强、崔露艳: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强、崔露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537.1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2496.3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8537.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强、崔露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645号
单钱君、方倩: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钱君、方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664.6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计10512.6元;自2017年8月1日起以代偿款27664.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单钱君、方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73号
卞长东、郭红娟: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长东、郭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871.7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6059.77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8087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卞长东、郭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75号
王友利、杨双双: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友利、杨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525.1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139.4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352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友利、杨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68号
秦小林、蒋丽丽: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小林、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96.7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9月25日违约金计1043.43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代偿款9196.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秦小林、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65号
杨春雨: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47.1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459.8元;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5747.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