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30日
(2017)浙0108民初5156号
王敏俭、蒙宗燕: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敏俭、蒙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5079.0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5月31日违约金计98940.7元;自2017年6月1日起以代偿款375079.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敏俭、蒙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208号
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文强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518号
寇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寇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763号
赵云飞:本院对原告周作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7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699号
重庆康杰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988号
邵一航:本院对原告赵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60号
汤利祥:本院对原告戈庆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054号
韩国民:本院对来利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0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03号
李星星: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5541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6月1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9500元;三、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有权就被告李星星所有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浙DK1C10,车辆识别号:52083870N62B40A)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驳回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52号
李崇胜:本院对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代偿款1200元从2017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94号
李怀强:本院对傅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51号
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庆跃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16号
杨健华: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8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 20599909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申请人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一、宣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42 205999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50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 20599912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申请人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一、宣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42 205999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9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 20599910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申请人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一、宣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42 2059991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7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 20599908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申请人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一、宣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42 2059990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21号
王喜: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482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19号
刘大治: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481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