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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利息及相关权益,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 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清单中或公告中如有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绍兴锦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04-02 2 2018年04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