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97号
于杨斌:本院受理原告黄展宇诉被告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47号
张元水: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68号
徐明伟、徐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徐明伟、徐秀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增富、傅国柱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13号
郑晓冬、蒋国芳:本院受理原告郑胜利诉被告郑晓冬、蒋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50号
朱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应永彬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5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8日9: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320号
郑云鹤:本院受理原告傅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立预3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