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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酒后被困电梯将电梯踹坏 是紧急避险还是寻衅滋事

  侯春平 汪冬泉 

  案情

  去年7月5日晚,郭某在外喝酒回家乘坐电梯,监控显示,其身体靠着电梯一侧,呈醉酒的状态。23时45分,电梯在6层即郭某所住楼层自动滑开梯门,但其低头未动,没有走出电梯。电梯开门后由于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1层待机。郭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其他楼层键也没有反应,便按了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用电梯对讲机让郭某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予理睬。

  之后,郭某开始踹电梯门,用脚踹了几下后,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次。赵某发现郭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其不要踹,并告知物业方面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但郭某不听劝阻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0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电梯门将郭某救出。

  后经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7000余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郭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评析

  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其一,郭某由于当时是酒后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但饮酒明显不能属于免责的情形,电梯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郭某当时在已经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获得回应的情况下,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未理性应对,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采取的措施亦不具备合法的根据和理由,并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坏。因此,郭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其二,郭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考虑郭某案发时处于午夜,结合当时的场景,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刑法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酒后被困电梯将电梯踹坏 是紧急避险还是寻衅滋事 2018-04-03 2 2018年04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