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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送达公告

  杭州双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处字〔2017〕0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本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处字〔2017〕008号)责令杭州双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雷中财劳动报酬贰万壹仟肆佰元(¥21400)的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171号三楼304室;联系人:沈佩、陈建强;联系电话:86229107、86162335)。

  因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余人社监处催字〔2017〕008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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