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8日

  (2017)浙01民终8171号

  陆仁宝: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岚与被上诉人李树红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817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终8173号

  陆仁宝: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岚与被上诉人文钧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817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73、377号

  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轻纺集团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宋仁杰民间合同纠纷二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73、377号),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912号

  廖池涵:本院对原告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8912号。廖池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234861.59元,占用费18983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735号

  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荣华诉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两被告支付销售款2208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共计2408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413号

  邹承亮: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一、邹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云凤借款6000元;二、驳回郑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897号

  陈翠兰:本院受理原告葛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897号民事判决书。一、陈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春云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葛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739号

  缪小琴:本院受理原告葛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书。缪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春云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16号

  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浙0106民初316号原告舒兰市申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破1、2、3、4、5、6号

  (2018)浙01破2号

  本院根据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11日分别裁定受理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1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担任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联合管理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月12日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8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担任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25日前,向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77号;邮政编码:310021;联系电话:洪律师 17357160064、0571-867975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有新增关联企业依法被裁定与本案合并破产,则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将自人民法院发布裁定新增关联企业与原破产企业合并破产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具体申报截止日将另行予以通知。

  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经联合管理人向本院报备,现管理人指定债权人可通过工银融e联app中“破产案件管理平台”作为本案在线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6号 

  董国兴、董军、周根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施宋华诉被告董国兴、董军、周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829号

  王瑶: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春诉你与陆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8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828号

  嘉兴市三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杭州三匹马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三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2民初740号

  陈奔: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044号

  宁波安盈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工业开发区庙后路6号4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破4号

  2017年11月6日,本院根据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在本院的未执行案件中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尚有37件。经管理人委托,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结论为:截至2017年11月6日,公司负债总额1038029699.29元,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499325380元。本院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3日裁定宣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627号

  沈兴军:原告王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9:0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6号

  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102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102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东红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联社鹤浦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5日、最后持票人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2日起2018年6月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285号

  郦几宁: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郦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行终12号

  朱文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崇镐、张阿月诉被上诉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2018)浙03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本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青青、审判员来敏、审判员曾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敏娟担任法官助理,曾杰担任代书记员。(2018)浙03行终12号判决结果: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行初6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温州市房产管理局2006年12月6日作出的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054424号房屋行政登记;三、责令被上诉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朱文禄的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上述相关文书请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股东徐秀弟、周振松):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登记股东徐秀弟、周振松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单位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周金翠、金兴旺):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登记股东周金翠、金兴旺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12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增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99号

  吴大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格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19号

  孔德积: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琴耀与被告孔德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00号

  陈栽铁:本院受理原告温昌平诉被告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242号

  吴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245号

  吴贵、朱孟建、吴浩、倪孟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吴贵、朱孟建、吴浩、倪孟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6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繁荣金属异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繁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3月19日裁定受理繁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29日指定浙江安阳律量事务所作为繁荣公司管理人。繁荣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繁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繁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4-08 2 2018年04月0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