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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8日

  (2018)浙0381破6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迈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华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3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迈公司管理人。

  因华迈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周庆六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华迈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华迈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华迈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华迈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6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锦东家园2组团2幢503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迈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张秀玉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受理瑞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3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瑞鑫公司管理人。

  因瑞鑫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郑上管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鑫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瑞鑫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瑞鑫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瑞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鑫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568号

  缪军峰(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111142017):本院受理原告莫才明诉被告缪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缪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才明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670号

  薛晓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08185376):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薛晓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42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90号

  殷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飞与被告殷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83号

  金德章、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林泉与被告金德章、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518号

  丁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宣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29号

  蔡小荣、吕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有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768号

  湖州织里一龙纺织品经营部、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志耀与被告湖州织里一龙纺织品经营部、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84号

  周水建: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554号

  杭州市西湖区莫尼卡贝烘焙坊: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焙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莫尼卡贝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47号

  沈业垚、沈素忆: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涛与被告沈业垚、沈素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77号 

  吴金木: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林与被告吴金木、芮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2018)浙0502民初177号之二、(2018)浙0502民初1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07号

  姚其芬: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好朋友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06号

  杨其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好朋友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60号

  周云江:本院受理原告周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048号

  章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004号

  陈根土:本院受理原告马瑞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454号

  裴万军:本院受理原告薛勇与被告裴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裴万军支付货款2025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云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颖、人民陪审员孙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11号

  付来根、卢定芹: 本院受理周国松与付来根、卢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方付来根、卢定芹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付来根、卢定芹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即律师服务费1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24号

  刘太江、刘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元明与被告刘太江、刘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工资欠款30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定于2018年6月25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527号

  金华市五星物资供应站: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锋诉被告金华市五星物资供应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6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4-08 2 2018年04月0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