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金鹏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金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8032700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金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金鹏通过联合公告方式依法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金鹏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金鹏清偿债权本金及孳息。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金鹏
2018年4月8日
债权截止日:2018年3月26日 单位:万元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及担保物本金利息1平银台公金二贷字20141119第006号《贷款合同》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伟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海市运达家私厂(普通合伙)名下的坐落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枧桥董村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邵家渡街道字第222561号、19368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大国用(2014)第1008号】500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2平银台公金二贷字20141119第005号《贷款合同》250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3月2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鹏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