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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1日

  (2018)浙0213民初1289号

  陈嘉:原告林巧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756号

  周狄青:本院受理原告章琴与被告周狄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狄青应返还原告章琴欠款人民币28 300元,限被告周狄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狄青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2162号

  赵吉方:本院受理的原告郦三海诉被告赵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265号

  杨美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043号

  林俭星:本院受理原告鞠美静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3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013号

  潘良:本院受理原告钱小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3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019号

  单少平、单小菁:本院受理原告单伟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763号

  义乌市中尚日用品有限公司、吴绍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斯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76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784号

  徐继流、钟昌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7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9时4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797号

  李上勾、陈月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79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939号

  戴美琴、翁艮陆、徐治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93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1165号

  蔡彩兰、李秀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116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068号

  张筱敏、陈文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6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071号

  郑鲜、全美连、陈艳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900号

  陈雄伟、李翠花: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大川(清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股东吴世芳、刘日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勇、潘若曦,联系号码:18958862090、13868887951。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1号

  梁子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全与被告梁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73号

  叶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70号

  蔡枝芳、杨叶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枝芳、杨叶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899号

  王建周、赵海芬、郑仕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周、赵海芬、郑仕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4-11 2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