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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1日

  (2017)浙0110民初19280号

  邵敏坚:本院受理盛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9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77号

  邵敏坚:本院受理原告盛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9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325号

  王晓鸣: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王晓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860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晓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2290.91元并支付罚息3147.5元,共计85438.41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290.9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二、被告王晓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元,由被告王晓鸣负担19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晓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11民初8593号

  濮志松(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村):本院受理原告章霞平诉被告濮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濮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霞平借款83 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91号

  陈建国、沈亚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1号

  本院根据张林燕的申请,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3日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407号钻石广场12楼1202室;邮政编码315020;联系人:夏科科;联系电话:0574-87520647;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hygdlf.com]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15日下午14时在宁波大酒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553号

  印洪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玲与被告印洪民、葛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316号

  朴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邬美飞与被告朴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43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11号

  陈一林、钱玲儿、李艺、陈蓓、林炜彬、黄芳、宁波海曙大林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一林、钱玲儿、李艺、陈蓓、林炜彬、黄芳、宁波海曙大林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7711号补正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一份,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025号

  杜孟章、刘庆永:本院受理原告余六斤与被告杜孟章、刘庆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7月3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4-11 2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