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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钱江、童水菊、王伟益等19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8〕第0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钱江、童水菊、王伟益等19位申请人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60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8-04-11 2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