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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2日

  (2017)浙0106民初8100号

  杭州首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文苑水电材料商店诉被告杭州首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687号

  叶信堆、叶淑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信堆、叶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708号

  陈振乾、张连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振乾、张连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682号

  赵银银:本院受理原告韩晓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57号

  张惠君、陈仁康:本院受理原告贺亮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张惠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贺亮义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此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陈仁康对张惠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因遗失支付银行为你行号码为402000512933391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2933391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9日,出票人为杭州宏怀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定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绍兴吉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亚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7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40号

  安徽萤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奇伟、陈明选、邓小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萤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奇伟、陈明选、邓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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