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红飞、何一飞:
虞夏花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6244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的对主债务人为你方的债权:借款本金447806.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上述债权所有孳息及债权形成或转化的其他资产及权利,经合法程序转让给受让人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债权资产有关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应一切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上述债权资产转让后,由受让方即新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受让方即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转让方:虞夏花
受让方: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337号24楼,电话:0571-86020129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