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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原公司无法经营,成立新公司 老员工继续留用,重新签合同

这样是否还需要赔偿?

  本报记者 张浩泉 

  企业用户提问:

  你好,请教一下,我原先的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无法经营下去,现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先的人员继续留用,与他们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这样还需要赔偿吗?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周惠琴解答:

  根据当事企业的描述,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时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发生了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即当事企业描述的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现成立新公司。只要当事企业与继续留用人员对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有效,但是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和留用人员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如果当事企业与留用人员不能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应当提前30日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不能达成协议的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以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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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原公司无法经营,成立新公司 老员工继续留用,重新签合同 2018-04-13 2 2018年04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