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183号
李永飞:原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183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7157号
马岳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杰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杰借款本金458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6元,由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980号
阮杏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云芳、阮杏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阮云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2873.22元、利息6038.51元、其他费用5148.03元,并支付按本金32873.22元按月2%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阮杏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阮杏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云芳追偿。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40元,由被告阮云芳、阮杏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83号
翟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林长春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翟文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长春劳务报酬103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010元,由被告翟文静负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