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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腾笼换鸟”制度通道 市场经济“清道夫”

我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本报记者 高敏 实习生 钱炫兆

  通讯员 高媛萱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法治途径。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浙江法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情况,并发布《2017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法院2017年共立案受理破产案件1626件,审结破产案件722件,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均居全国第一。通过破产程序共处置金融债权432亿余元,坚决打破拖累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

  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

  “通过破产审理程序,集中清理债权债务,一些不适应市场、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清算程序退出市场;一些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维持有效生产力,实现了土地、房产等经济要素的市场重新有效配置。”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建新介绍,在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浙江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在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7年,全省法院通过审结722件破产案件,共处置金融债权432.757588亿元。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反馈的情况,截至2017年末,浙江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1478亿余元,“通过两个数据的比较可以发现,通过破产审判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已经占据了相当的比重,成为我省化解不良资产、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优化金融环境的重要途径。”徐建新说。

  《2017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显示,全省法院还通过破产程序共处置房屋447.3146万平方米,释放土地资源9997.47亩,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通道;共安置职工13497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加强法院与政府的联动等举措,妥善处理再就业等社会问题。

  既依法清偿又挽救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破产法并不是只有一个清算程序,省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沈晓鸣介绍,还包括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且清算、重整与和解三个程序之间还可以互相转换。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要接受市场的检验,有战略投资者愿意进来接盘的,企业就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没有市场价值的只能破产清算。”沈晓鸣说,“当然,清算程序大家也不要简单理解为企业垮掉,重整是资源配置,清算也是一种资源配置。”

  当天,在省高院公布的2017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案例中,由绍兴柯桥区法院审理的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就是既依法清偿又挽救企业的一个典型案例。“公司的房产、土地和设备进行整体拍卖,新企业还接纳了破产企业的员工,原来的企业虽然被清算了,但有效生产力仍然得以保留。”

  沈晓鸣表示,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和集中清偿程序,还是一种规范的市场退出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企业注销,债权债务彻底消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市场经济的“清道夫”。

  提高审判专业化

  审判专业化是企业破产审判的依托。为此,浙江法院推动破产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立,到2017年底,全省共有18家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在全国法院已设立破产审判庭的97家法院中,浙江占比近五分之一。

  2017年,浙江高院依托互联网优势推动设立全国首个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专门接口。2017年6月13日,富阳法院审理的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通过该接口成功实施网拍,成交总价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得到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广泛好评。

  另外,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履职水平和执业能力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密切相关。针对破产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2017年,浙江高院下发通知,在原有270家管理人的基础上,推动中院辖区根据需要编制管理人名册;杭州等地已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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